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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考勤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16-05-25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考勤工作,加强中心队伍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实验室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济宁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济院办[201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二条 中心所有工作人员(编制内、编制外)均在考勤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中心管理人员、专职实验员实行坐班制。

    第四条 按照《济宁学院关于实施两级管理改革的意见》(济院政字〔2010〕88号),中心考勤工作实行校、处两级管理。

    第五条 中心成立考勤小组,中心主任为组长,下设三名组员,分管各实验实训中心、办公室考勤工作,为考勤责任人;中心主任为考勤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中心考勤管理工作负全责。

    第六条 考勤实行公示制度。中心每月公示考勤结果,建立考勤档案,所有考勤记录、审批手续、各类报表均在本单位存档以备学校考勤工作领导小组抽查。

    第七条 考勤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挂钩,同时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考勤

 

    第八条 中心人员实行到岗签名考勤,由各实验实训中心、办公室考勤责任人监督执行。每月的考勤记录由考勤责任人核对,第一责任人审核后上传学校考勤系统,考勤记录存档备查。

    第九条 考勤签名必须由本人亲自完成,其他人不得代签,违者双方当事人都要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条 因公外出,无法按时签名考勤的,可以事后补充考勤,但要在考勤一栏写明原因。

    第十一条值班考勤。节假日中心实行轮流值班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岗值班或电话值班;到岗值班实行签名考勤制;电话值班保证手机24小时畅通。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十二条 公务假。中心人员因学校或单位派出到校区外办理公务、开会、参加学术交流;经学校批准挂职、学习、进修、访学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公务假。

    第十三条 事假。中心人员因个人私事不能坚持在岗位工作的,应请事假。

    第十四条 病假。中心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不能坚持在岗位工作的,应请病假。

    第十五条 工伤假。中心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应请工伤假。

    第十六条 婚假、女教职工月经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流产、女扎、上环、取环)、男教职工计划生育假(绝育)、男教职工护理假等婚产计生假为教职工应享受的国家规定假期,应根据规定按照上述假类请假。

    第十七条 探亲假。中心人员凡来学校工作满一年者,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未婚探望父母每年一次20天或二年一次45天;已婚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20天。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第十八条 丧假。中心人员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哥、姐、弟、妹)丧亡,给予丧假3天。赴外省料理丧事的可按路程延长假期。

    第十九条 带薪年休假。教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原则上不再安排带薪年休假。但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或寒暑假休息天数少于带薪年休假的,中心将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或补齐带薪年休假天数。如病、事假达到规定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第二十条 病退、退职。男教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教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工作年限满十年,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经过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不具备病退条件,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

    第二十一条 请假的审批程序、权限及要求

    (一)中心人员请假。15个工作日及以下由中心主任审批;15个工作日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连续、年度累计请假达到上述天数的,应按上述要求审批。

    (二)公务假。不累计计算,但达到上述天数的(含连续),应按上述要求审批。

    (三)事假。中心人员年度事假累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病假、工伤假。月累计6至15个工作日以内须由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出具医嘱及相应诊断治疗材料;月累计15个工作日及以上须由三级甲等医院出具医嘱及相应诊断治疗材料。工伤假另须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材料。因病达到病退、退职条件的由个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病退、退职。

    (五)婚假、女教职工月经假、哺乳假、男女计生假。属法定休假,须由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审批。另女教职工月经假、产前假、产假、男女计生假须提交医嘱证明。

    (六)请假人在相关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休假。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七)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按照《济宁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济院党办〔2016〕12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补假、续假。如遇紧急事件、急诊疾病,无法及时请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假手续(急诊须持医院急诊证明)。在原批准休假时间延续的,应在原休假结束前的3个工作日内,按原请假的程序办理续假手续。连续、年度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执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报备。请假达到15个工作日(含连续)、年度累计1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将相关请假手续的复印件由中心主任签章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销假。休假结束,请假人回岗后,应立即向中心主任销假。请假达到15个工作日(含连续)、年度累计1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将相关销假手续的复印件由中心主任签章后报人事处销假。

    第二十五条 中心人员在休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在休假期间从事其他社会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假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公务假、工伤假、婚假、女教职工月经假、产假、男女计生假、男教职工护理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在审批期限内的,工资正常发放。

    第二十七条 探亲假。可凭济宁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复印件)、往返交通票据,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婚姻情况,财务部门核算后由人事处审批报销探亲期间往返路费。

    第二十八条 病假。当月15个工作日以下者,每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20元;当月15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个月及以上者,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处理的意见》(济人社发〔2014〕30号)执行。累计合并计算。

    第二十九条 事假。当月5个工作日及以下者,每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35元;当月6个工作日及以上15个工作日以下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累计15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5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累计30个工作日,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合并计算。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迟到与早退。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为迟到,未到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为早退。累计迟到或早退2次,按旷工1天计算。

    第三十一条 需补假、续假,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或手续未被批准又不按时到岗,其实际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旷工。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及以上,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中心人员因违反本规定所扣款项,由中心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中心应及时主动将违反考勤规定的人员情况报人事处,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对考勤情况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中心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考勤负责人责任;个人伪造证据、欺骗组织、对抗考勤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相抵触,按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未能涉及的考勤相关重大问题的处理,由济宁学院考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

 

2016.5.20